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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高质效办好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
    时间:2024-09-0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【字号: | |

    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,依法对“减假暂”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。近年来,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采取有力举措,高质效办好“减假暂” 监督案件,不断丰富监督方式,巩固深化“派驻+巡回”监督模式,发挥派驻基础作用,同步监督“减假暂”案件办理;发挥巡回检察的“利剑”作用,发现解决“减假暂”顽瘴痼疾问题。既监督“纸面服刑”“提钱出狱”,又防止“该减不减”“该放不放”,既维护了监管秩序的稳定,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,又促进了罪犯劳动教育改造工作。



    强化实质审查是“减假暂”办案的关键。河北地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《关于严格规范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》、“两高两部”《关于加强减刑、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》和“两高三部一委”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》。对提请“减假暂”罪犯,既坚持对计分考核等客观方面的审查,又坚持对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审查;既坚持实体法律的审查,又坚持程序相关规定的审查;既坚持对狱内表现的审查,又坚持对原判及社会危险性的审查。在办理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“减假暂”案件时,按照规定组织听证,邀请相关单位或领域的代表参与,有效防范暗箱操作。同时,加快办案节奏,提高工作效率,今年以来,河北地区检察院把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办案时限基本控制在15日以内,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。


    下一步,河北地区检察院将不断探索优化“派驻+巡回”检察质效,着力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、财产刑执行监督、司法职务行为监督等核心业务工作,实现办案质量、效率、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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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高质效办好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

      2024-09-03

    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,依法对“减假暂”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。近年来,抚顺市河北地区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,采取有力举措,高质效办好“减假暂” 监督案件,不断丰富监督方式,巩固深化“派驻+巡回”监督模式,发挥派驻基础作用,同步监督“减假暂”案件办理;发挥巡回检察的“利剑”作用,发现解决“减假暂”顽瘴痼疾问题。既监督“纸面服刑”“提钱出狱”,又防止“该减不减”“该放不放”,既维护了监管秩序的稳定,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,又促进了罪犯劳动教育改造工作。



    强化实质审查是“减假暂”办案的关键。河北地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《关于严格规范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》、“两高两部”《关于加强减刑、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》和“两高三部一委”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》。对提请“减假暂”罪犯,既坚持对计分考核等客观方面的审查,又坚持对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审查;既坚持实体法律的审查,又坚持程序相关规定的审查;既坚持对狱内表现的审查,又坚持对原判及社会危险性的审查。在办理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“减假暂”案件时,按照规定组织听证,邀请相关单位或领域的代表参与,有效防范暗箱操作。同时,加快办案节奏,提高工作效率,今年以来,河北地区检察院把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办案时限基本控制在15日以内,确保高质效办好每一个“减假暂”监督案件。


    下一步,河北地区检察院将不断探索优化“派驻+巡回”检察质效,着力强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、财产刑执行监督、司法职务行为监督等核心业务工作,实现办案质量、效率、效果的有机统一。